

进出口货样是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是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价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代码“3010”,简称“货样广告品A”。
除定义所述范围外,还包括寄售代销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广告品。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
(二)驻华商业机构不复运出口的进陈列样品,监管方式应为“陈列样品”(2939)。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1.进口属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货样、广告品,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2.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货样、广告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营者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者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者,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营者填写的出口货样报关单查验放行;超过3万元者,视为正常出口,经营者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应当注明“货样”字样。
(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常州货代)
(3)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3.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货样广告品A”(3010)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监管方式,签发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货样广告品A”(3010)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
“货样广告品A”(3010)进口货物适用征免性质代码“101”(一般征税)、“299”(其他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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